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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区域特许人”的概念

案情简介: sunnyway(化名)是全球知名的咖啡连锁品牌,其商标所有权及经营诀窍属美国WB公司。2007年5月sunnyway进入中国开展特许经营。同年,广州的高先生与进行sunnyway中国特许推介

案情简介:

“sunnyway”(化名)是全球知名的咖啡连锁品牌,其商标所有权及经营诀窍属美国WB公司。2007年5月“sunnyway”进入中国开展特许经营。同年,广州的高先生与进行“sunnyway”中国特许推介的WY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期五年。高先生为此支付了合同定金人民币20万元。然而就在开业准备阶段,高先生却觉得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原来,为了保持“sunnyway”的全球形象,WY公司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于餐厅的选址、装潢的风格、装修的材料等作了严格的约定,必须由WY公司参与、经WY公司认可。合同签订后,WY公司要求高先生必须将餐厅开在高档商务区,并且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高先生委托专人出具的多个餐厅装潢设计方案均遭到WY公司的否决。装修材料上WY公司要求高先生使用最高品质的材料。另外,WY公司还对高先生拟招聘的员工在形象、气质、文化、修养、性格方面都作了规定。虽然高先生对“sunnway”的前期投资较大这一情况已有心理准备,但如要完全满足WY公司要求,其投入远远超出了高先生的预计,更超出了高先生的实际承受能力。但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高先生现在退出,合同定金20万元就会被WY公司没收。高先生通过调查发现,WY公司于2007年初刚刚成立,“sunnyway”商标由美国WB公司在1998年注册。于是高先生一纸诉状将WY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高先生诉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且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而WY公司在与高先生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刚刚成立不到一年,而且“sunnyway”注册商标亦非WY公司所有,因WY公司不具备特许人资格,故WY公司与高先生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而且,WY公司并非“sunnyway”商标注册人,无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许可高先生使用“sunnyway”商标。所以,WY公司应当返还高先生合同定金20万元。

 

 

WY公司对于自身在2007年初成立以及其并非“sunnyway”商标注册人的事实表示认可。但WY公司的律师提出“sunnyway”的特许人是“sunnyway”注册商标持有人美国WB公司,WY公司并非“sunnyway”的特许人而是美国WB公司授权的“sunnyway”在华南地区的区域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是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该条并不适用于区域特许人。因此不能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来判定WY公司是否具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资格。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高先生使用“sunnyway”商标、WY公司许可高先生使用“sunnyway”商标均经美国WB公司认可,因此是完全正当合法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美国WB公司与WY公司签订的《区域特许授权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国家商标局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证书。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了美国WB公司同意WY公司许可他人使用“sunnyway”商标的有关内容。律师进一步指出,《特许经营合同》的序言中有如下表述:“WY公司经美国WB公司授权,作为‘sunnyway’华南地区区域特许人与高先生订立以下条款……”,因此高先生是在明知在WY公司是“sunnyway”区域特许人的情况下仍与WY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综合以上几点,律师认为WY公司与高先生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有效,WY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违约的行为。

 

 

法庭经调查认为,区域特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WY公司具有合法的“sunnway”区域特许人资格。WY公司与高先生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有效。WY公司在美国WB公司的许可范围内将“sunnyway”商标许可高先生使用同样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庭审结束后,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WY公司考虑到高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有困难,同时高先生在前期投入上也有损失,故与高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WY公司退还高先生合同定金5万元。

 

 

律师解析:

区域特许人又称次级特许人、二级特许人,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将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以及专有技术、经营诀窍及其他营业标志的使用权再次授予其他被特许人使用的企业。区域特许人既是特许人,又是被特许人:对于特许人来说,区域特许人是他的被特许人;而就区域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间的关系而言,区域特许人又担任了特许人的角色。在本案中,美国WB公司是特许人,高先生是被特许人,而WY公司的地位就是区域特许人。

 

而区域特许人又不同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区域特许人的特别之处即在于其不需要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因此,区域特许人不同于特许人。正因为区域特许人的这一特点,本案的WY公司虽然不是“sunnyway”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但其作为经美国WB公司授权的“sunnyway”在华南地区的区域特许人,仍然有权与高先生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不过,区域特许人必须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指导和服务的能力,而这点是一般的被特许人往往所不能具备的。至于区域特许人是否需要具备两家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此并无规定,这点也希望将来能够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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