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锁加盟的定义,先得从他的英文“Franchise"这个字说起。这个字原本为法文,意为免于奴隶、苦役的身份(Free from servitude)。变成英文后的Franchise,有特别的权利,即封建时期帝王君侯特别赋予的特权。现演变至今又延伸其意,我们把连锁加盟解释成总公司赋予加盟者一种特权,这种“特权”,我们又可以把她解释成“执照”,而并非是一般我们指政治上特权阶级上的所谓“特权”,可以使其免于薪水阶级的苦役身分。这里所讲的是连锁加盟提供了一般人一个拥有自己事业的机会,即使他没有什么事业经验。
假定有一个企业开发了一项认为很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该公司极想好好促销一番,如果单单是找批发商或零售商,将该项新产品交给他们代销,则往往因为他们的行销网有限,可能达不到其希望的目标,于是这家公司在每个特定地区,分别选择了特约的专卖店来销售其产品;同时赋予这些特约专卖店能够使用其公司商标、店号的权利,提供该产品销售有关的know—how及制造秘方,更进一步地给予各项训练、指标及支援。
由于这家公司既允许其特约专卖店使用公司的店号、商标,又倾囊相授指导其制造、管理、行销,当然相对地可以跟这些特约店要求相对的报偿,如此这般的交易过程,该公司和特约专卖店之间有必要订立个合同,这种合同就叫做连锁加盟合同;而拓展新产品市场的该公司所采用的行销方法,就是连锁加盟系统。
依国际连锁加盟协会(IFA)给连锁加盟的定义:一种存在于总公司和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关系。总公司赋于对方一项执照、特权,使其能经营生意,再加上对其组织、训练、采购和管理的协助。相对地也要求加盟者付与相当的代价,做为报偿。
另外日本连锁加盟协会(JFA)对连锁加盟下的定义如下:总公司和加盟者缔结合同,将自己的店号、商标,以及其他足以象征营业的东西和经营的know—how授予对方,使其在同一企业形象下贩卖其商品。而加盟店在获得上述的权利之同时,相对地需付出一定的代价(金额)给总公司,在总公司的指导及援助下,经营事业的一种存续关系。
我们可以将连锁加盟制度,归纳成三点:
1)连锁加盟制度是存在于连锁加盟总公司(Franchisor)、加盟店(Franchisee)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是一种既定格式的合同,而非经由双方协议而订立下的合同。即总公司事先将合同的内容拟妥、印妥,然后将相同定式的合同交付与众多的加盟希望者,请其同意后签订的一种合同。
2)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记载产品销售或从事经营有关的所有权利之交付,及与此相对的代价,付与之义务履行。
3)基于权利义务履行的合同签订双方,其基本的权利义务如下:
总公司允许加盟店使用其店号、商标等企业标识,同时提供经营及销售等有关的know—how,关加以指导。
加盟者为了经营其事业,而投入交付必要的相对资金,在总公司的指导与监督下,从事其事业的经营。
1)连锁店(Chain Store)
连锁店(Chain Store)。广告的连锁店应该包涵上述所有这些名称;因为英文的RC.、VC.、FC.之几个C 其实都是连锁店Chain Store的第一个字母C 之缩写,所以连锁店不但涵盖了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甚至许多中小规模的企业,成立了几家分店后,也都有喜欢对外宣传称其为连锁店,以表示时髦或表示其经营的手法是新颖的。严格说来,这些店都不能算是连锁店,因为连锁店最少也应该有十家以上相同的门店(按我国连锁店协会的规定则至少要七家)。话说回来,国内目前有若干的门店是直接引进国外著名的连锁加盟系统,尽管其店家总数尚不及十,称之为连锁店却不为过。
2)直营店RC(Regular Chain)
连锁店(Chain Store),广义的连锁店应该包涵上述这些所有名称;因为英文的RC是Regular Chain的缩写,狭隘的连锁店其实就是指RC,也就是由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这种形态的连锁店在美国都是属于连锁(加盟)店(Franchise,FC)的一环,顶多再细分这是由总公司所拥有的(Company Owned)。
3)自愿加盟加入店VC(Voluntary Chain)
VC顾名思议,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门店。这种门店由于是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开店伊始就由总公司辅导创立,所以在名称上自应有别于加盟店,为了区分方便起见,名为“自愿加盟”加入店。和前面的RC一样,这个VC也是一个和制英语。但是和RC不一样的是,RC是一个很普遍的概念,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而VC在日本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经营形态,其他国家不见得有,即或有也不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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