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双赢”的高级商业模式,以其独特的经营优势在经济领域中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的特许经营业近年来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在特许经营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束缚和制约其发展的重要问题,就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管理问题。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除了特许经营合同这种正式契约将契约双方的期望(如权利、义务等)清晰准确地界定下来,还存在一种心理契约,它包含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彼此的权利、义务所怀有的主观的、非书面形式的期望和承诺。这种非正式契约虽然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它也可以影响特许双方的信任与合作。本文主要是从心理契约(Psychological Contract)的角度对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管理进行探讨。
心理契约的内涵和特征
心理契约这个概念最早是由Argyris、Levionson和Schein等人提出的,他们认为心理契约是组织成员与组织间交换关系和相互责任的一种心理期望。具体来说,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心理契约是组织与组织成员之间的一系列相互的心理期望,它包括了双方的期待、愿望及精神激励和物质奖赏等。特许经营组织中,心理契约的基础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是联系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心理纽带,是影响受许人行为和态度的重要因素,也影响受许人对特许经营体系的情感投入和资金投入程度。
心理契约的特性:(1)可预测性。可预测性是心理契约得以建立的前提。在人际交往中,只有当双方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时,才会存在信任关系;只有存在信任关系时,双方才能真正建立心理契约,实现一个组织和组织成员之间不断的互动过程。经过不断的磨合,双方可能达成较多的心理默契。(2)主观性。心理契约理解本身是一个主观知觉的过程,不同成员对心理契约的认同和违背存在差异,具有主观倾向性。而且心理契约的形成也不是通过文字、书面的方式达成的,而是组织和组织成员之间对双方义务和责任隐含的理解。(3)动态性。任何契约都是一定环境、条件下的产物。当这种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契约也随之发生变化。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生产技术的革新、组织的成长,心理契约也将进行不断变更和修改。
受许人心理契约的形成
我们把受许人心理契约定义为受许人所设想的对特许人的付出和特许方应给予的回报。在这个定义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受许人认为的自己对特许方的责任,如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等;另一方面是受许人认为的特许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持续的培训督导、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指导顾问、适当的投资回报率等。
受许人心理契约的形成受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我们把这些因素区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社会环境、特许方提供的信息和社会信息;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心理编码和受许人个人特征。其形成过程如图1。
图1 受许人心理契约的形成过程
社会环境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既包括社会文化、社会道德,又包括社会规范、社会环境等许多因素。它们构成了受许人对其权利义务的广泛理解和信念,是受许人心理契约形成的背景和操作条件。
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受许人形成心理契约的主要来源,这些信息包括了特许人必须披露的基本信息,如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业年限,特许人的财务报告、纳税状况,受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式和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可以为受许人提供的货物供应和服务,能够为受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实际指导情况、特许方法的负责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等。
社会信息是来自于特许人以外的各种信息,如财经媒体的报道、证券分析师的评论、财务预测信息、其他受许人对特许方的评价等。社会信息有时会对受许人心理契约的形成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当其他受许人对特许方形成一致评价时,个人受许人就会受群体意见的影响,其心理契约也逐渐向群体靠拢。
受许人个人特征是指受许人个体自身的一些具体特点,它们会影响个体对信息的理解和使用,其内容包括受许人的年龄、性别、学历、风险承受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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