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
1.2本标准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特许经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达到的水平做出的。
2 术语与定义
2.1商业特许经营 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
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2.2特许经营体系Franchise System
在统一的品牌和经营模式下,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共同经营的一个连锁管理和运营系统。
2.3特许人Franchisor
指拥有可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授予他人使用的一方。包括:特许人和二级特许人。
2.4被特许人Franchisee
指获得他人授权,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来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
2.5加盟店Franchised Outlet
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2.6特许经营费Franchise Fee
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包括:
2.6.1加盟费Up-front Franchise Fee
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2.6.2使用费On-going Royalty Fee
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2.6.3保证金Guarantee Fee
为确保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按合同约定退还被特许人。
2.6.4其他约定的费用 Other Fee
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2.7 授权方式Way to Approach Franchising
2.7.1 单店特许Unit Franchising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开设一家单店。被特许人不可再转让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同时,单店特许的被特许人可向特许人申请增开单店。
2.7.2 区域开发Area Development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理区域内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开设加盟店,并要求被特许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规定数量的特许加盟店。被特许人不可再转让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7.3 二次特许Sub-Franchising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理区域内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开设加盟店,并要求被特许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规定数量的特许加盟店。并且,被特许人在此地理区域内可授权他人开设加盟店。
2.8信息披露Information Disclosure
特许人在进行特许经营前应按照我国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向申请人进行信息披露。
3 授权系统
3.1特许权
3.1.1商标的使用权
该使用权应有时效期、业务范围和区域的约定。
3.1.2经营秘诀与专有技术的使用权
特许人应充分传授经营秘诀与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保证被特许人充分理解、并掌握使用方法,确保被特许人达到特许人向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水平。
3.1.3单店经营管理模式的使用权
特许人应通过模式导入和持续的培训与督导,使被特许人的单店经营管理符合特许体系统一的单店模式。
3.1.4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特许人应充分授让版权、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保证被特许人充分理解、并掌握使用方法,确保被特许人达到特许人向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水平。
3.1.5持续享受特许人的支持
被特许人加入特许体系后,应持续享受特许人提供的支持。
3.2授权方式
3.2.1单店特许,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应有开设新店和再特许方面的限制。
3.2.2区域特许,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应有区域开发的进度及质量方面的要求。
3.2.3二次特许,特许人应有保证加盟店利益不受损害的措施,保证特许体系内所有店铺经营管理的一致性。
3.2.4以上模式及其它方式的混合使用。
3.3被特许人招募
3.3.1信息发布。
宣传须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3.3.2信息披露。
3.3.3招募被特许人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3.3.3.1 面谈,以了解准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价值观、人生态度、对经营风险的承受能力及加盟心态等;
3.3.3.2调查与考核,以了解准被特许人的实际情况,如个人品质、资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及组成一个被特许人的各合伙者之间的协调能力等;
3.3.3.3签订合同,确立特许关系。
3.4特许费
3.4.1加盟费,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
3.4.2使用费,合同须规定其收取的固定周期,可以按被特许人营业额或其从特许人处采购原料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也可以按固定数额收取。
3.4.3其他约定的费用:合同约定其缴纳方式及金额,并且在合同中应明确所收取费用的使用原则及对使用的监督进行规定。常包括但不必须:管理费,培训费,广告促销费等。
3.4.4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缴纳;合同解除时,被特许人无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发生时,应全额退还。
3.5特许合同
3.5.1应包括:“特许经营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也可根据需要签订“专利许可使用”类、“技术引进”类、“原材料、设备配送”类、“培训”类等其它合同。
3.5.2特许人不得利用特许合同从事限制竞争行为。
3.5.3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
3.5.3.1授权约定:特许权的内容、使用期限、使用地点、使用范围及特许费的收取内容、方式和保证金的返还条件等;
3.5.3.2特许人的权利、义务约定:培训;手册、文件的提供;持续的支持,以保证体系的发展;体系创新;体系的控制等;
3.5.3.3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约定:遵守运营规则;保守商业秘密;按时支付费用;正确使用特许品牌;避免不正当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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